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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山東紅日管業科技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2013/9/1 瀏覽統計: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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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有關水源的注意事項(1)在對用水作出許可時,通常原則上預定取水量應該在標準枯水流量減去滿足河流低限流量 與其他用水者取水量雙方的水量(正常流量)后的水量范圍內,但鑒于環境用水的特有性 質,即有時并不一定確保持續的取水也能達到目的,即便預定取水量不在標準枯水流量減 去正常流量后的水量范圍內,對如下兩種情形仍許可取水: ①如果申請的環境用水的目的可以實現,則作為社會實驗,以豐水為水源,許可取水。 ②考慮到流回河流的是可靠的水量,認為對河流環境及其他用水沒有影響時,許可取水。另 外,如果有可以有效利用的水源,應向有關單位提供信息,以便能夠有效利用。 (2)即使預定取水量在標準枯水流量減去正常流量后的水量范圍內,也應充分考慮進行取水的 河流的河流環境,除非申請者自己有效利用已建水庫確保水源。其結果,如果預定取水量 不在標準枯水流量減去正常流量及河流環境所需的流量后的水量范圍內,則依照(1)①或 ②的規定進行判斷。 (3)以豐水為水源時,即使是豐水,也應該在認識到它是公用河流的水流,hdpe雙壁波紋管其水量是有限的基 礎上進行判斷。 此外,作為河流管理單位,在掌握整個河流的豐水利用需求預測的同時,應注意不損失河 流環境所需的流量,并根據河流管理單位、用水戶、地方公共團體等以水系為單位就水資 源利用或河流環境進行信息或意見交換的場合(流域水利用協議會等)中對存在的問題達 成的共識或匯集流域意見的狀況,制定目前的豐水利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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