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管底基礎頂至管頂以上0.4m范圍內的溝槽回填材料,可采用碎石屑,粒徑小于40mm的砂礫,中砂,粗砂或其他材料填充。
2. 槽底管基支撐腳2a范圍內必須必須用中砂或粗砂填充密實,與管壁緊密接觸,不得用土或者其他材料填充。
3. 當管道鋪設后立即修筑車行道路面或管道位于軟土層以及低洼,沼澤,地下水位高的地段時,溝槽回填應用中,粗砂礫將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實,然后用中,粗粒或碎石屑分層回填至管頂以上0.4m處,再往上可回填良質土。
4. 從管底基礎至管頂以上0.7m范圍內,必須采用人工回填,嚴禁用機械推土回填。
5. 管頂0.7m以上范圍可采用機械從管道兩側同時回填,夯實,可采用機械碾壓技術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6. 回填時溝槽內應無積水,不得帶水回填,不得回填淤泥,有機物及凍土。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石塊,磚及其他雜硬物質。
7. 溝槽應分層對稱回填,夯實,每層回填高度應不大于0.2m。在管頂以上0.4m范圍內不得用夯實機具夯實。
8. 回填密實度,管底至管頂范圍內應不小于95%,管頂以上0.4m的范圍內應不小于80%,其他部位應不小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