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壓試驗的一般規定: 1、管道試壓前應進行充水浸泡,時間不少于12h。 2、水壓試驗的靜水壓力不應小于管道工作壓力的1.5倍,且試驗壓力不應低于0.80MPa,不得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3、水壓試驗的長度不宜大于1000米,對中間設有附件的管段,水壓試驗分段長度不宜大于500米。系統中有不同材質的管道應分別進行試壓。 4、對試壓管段端頭支撐擋板應進行牢固性和可靠性檢查,試壓時,其支撐設施嚴禁松動崩脫。不得將閥門作為封板。 5、加壓宜采用帶計量裝置的機械設備,當采用彈簧壓力表時,其精度不應低于1.5級,量程范圍宜為試驗壓力1.3-1.5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50mm。 6、試壓管段不得包括水錘消除器,室外消火栓等管道附件系統包含的各類閥門,應處于全開狀態。 二、水壓試驗的方法: 1、將試壓管道內的壓力降至大氣壓,并持續60min。期間應確保空氣不進入管道。 2、緩慢地將管道升壓至試驗壓力并穩壓30min,期間如有壓力下降可注水補壓,但不得高于試驗壓力。檢查管道接口、配件等處有無滲漏現象。當有滲漏現象時應中止試壓,并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再重新組織試壓。 3、停止注水補壓并穩定60min。若60min后壓力下降至試驗壓力的70%以上,則預試驗階段的工作結束。當60min后壓力下降至試驗壓力的70%以下,應停止試壓,并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再組織試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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